人頭帳戶不起訴就不用賠錢?恐怕未必如此!
發佈日期:2025/05/09
1. 刑事不起訴 ≠ 民事免責
許多人以為,只要在刑事案件中獲得不起訴處分,就能免除一切法律責任。然而,刑事的不起訴,並不等於民事上不需負責。
如近來實務上曾判決認為,即使你未與詐騙集團有實際聯絡,只要你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關聯性」,例如提供帳戶讓詐騙集團轉帳,即有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法須負賠償責任。
「被告所涉幫助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雖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惟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間之行為,苟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為行為關聯共同,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已如前述,此與刑事詐欺犯行不處罰過失行為,有所不同,故被告不因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即得免除其應負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參照)。
此外,近來部分法院實務認為,即便不法所得進入你的帳戶後馬上隨即被提領或轉出,仍屬無正當理由收受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即便你未參與詐騙,也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領原告匯入之款項,存款利益即歸屬於被告,而為被告所有財產之一部分,兩造間既無受領該款項之原因存在,被告自構成不當得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913號民事判決參照)。2. 刑事不起訴後,民事訴訟策略仍不可鬆懈
在民事答辯上,你可能考慮幾種答辯方向:
• 有無故意或過失:是否知道帳戶可能被用來犯罪,或至少有合理警覺。
• 是否實際受有利益:款項是否已入帳,且你是否動用、處分該款項。
• 是否有法律上的給付關係:雙方之間是否有正當的款項來往或契約基礎。
• 受領之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無對價、無合意即收受款項,可能構成不當得利。3. 結論
每個人遇到的情況不同,應務實應對,跟律師討論如何擬定最好的答辯策略,或者考慮和當事人和解,才能有效降低後續風險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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