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ORTANT NOTES

緊急陪偵注意事項 立即連絡彼得律師緊急陪偵

任何人都有權利聯絡接見律師;可以通知家人、家屬委請律師。
遭遇搜索扣押,先確認票載範圍;遇不合理對待,反蒐證錄影存證。
手機電腦密碼沒有義務主動提供;律師到場前,不對檢警透漏內容。

委案諮詢流程 PROCESS

01

初步免費法律診斷

02

諮詢費付款

03

深入付費法律諮詢

04

確認進階服務項目與內容、
服務費報價

05

服務費付款

06

正式執行進階法律服務
常見問題 QUESTIONS
  • 01/法律諮詢要付費嗎?

    彼得律師提供初步免費(線上、實體)法律診斷和深入付費法律諮詢服務,說明如下:
    初步免費法律診斷

    線上方式: 透過加入彼得律師官方LINE帳號,以文字方式進行問答,彼得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與提供的資料後,會初步判斷您的法律問題,有沒有可能的處理方法,並提醒您要進行法律動作時,需要注意的項目以及時效限制。
    線上方式服務時間原則上以10分鐘限。

    實體方式: 彼得律師每隔周二晚上7點,在臺北市議員黃瀞瑩服務處(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336號2樓)駐點,初步判斷您遇到的法律問題應如何處理。
    實體方式服務時間依現場人數斟酌,如要使用實體方式,請先行來電和彼得律師預約。

    深入付費法律諮詢 第1小時3,500元;後續每小時6,000元(不滿1小時仍以1小時計)。
    彼得律師初步診斷您的法律問題後,會需要進一步和您深入討論,擬定訴訟、非訟策略,評估風險接受度訴訟成本。
    為了提供您更正確、更符合您需求的法律意見,彼得律師必須仔細檢視您提供的資料、證據,並蒐集相關法規、實務見解,才能充分、完整回覆您諮詢的問題。
    因此,以上法律諮詢服務無法免費提供,需要付費,也感謝您對於專業有價的理解與尊重。

  • 02/周末或下班時間也可以法律諮詢嗎?

    是的。
    彼得律師一般預約諮詢時段為每週一到每週五的上午9點到下午6點。 但考量您可能因經營事業或工作性質,難以在上開時間安排諮詢時段,彼得律師可以安排下班或週末時間進行法律諮詢。
    但因非營業時段(平日晚上或週末)的法律諮詢,屬於特殊情形,彼得律師會盡量依據您的特殊要求安排諮詢時間,但無法保證一定能夠配合,且可能僅能提供線上諮詢服務。
  • 03/彼得律師的法律顧問方案?

    不論是上市櫃公司、中小企業、新創公司、一人公司、網路平台、網紅或KOL、自媒體經營者、自由接案者,有一位具有商務法律專業與實務經驗的顧問,協助檢視商業模式、審閱契約條款、參與合作談判,不僅可大幅節省時間與成本,更能避免在法律風險中吃虧,讓企業運作更穩健、永續,並避免因為觸法或侵權,需要大改商業模式、品牌形象,或是商譽受損、鉅額賠償等,而使您的事業失去競爭地位。
    彼得律師具備科技與品牌產業的深厚實務經驗,曾任知名上櫃科技公司董事、也曾擔任生技公司監察人,是知名科技公司、精品品牌、房屋仲介、網路媒體、網紅品牌的法律顧問。彼得律師協助企業進行商務合作磋商談判、契約草擬審閱,建置、優化企業的勞資法遵制度,並致力於推廣企業數位轉型,協助電商平台打造數位資產與智財管理,幫助網紅KOL突破單一平台領域,建立完整網紅經濟生態系。
    根據不同規模與需求,彼得律師提供多元法律顧問方案,歡迎聯繫了解,為您的事業添上法律護城河。

聯絡資訊

  • 02-2760-9968
  • 0978-276-911
  • peter40510@gmail.com
  • 協群國際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52號3樓
線上表單 FORM
  • *真實姓名
  • *連絡電話
  • 電子信箱
  • 案件類型
  • *案件地區
  • *詢問內容概述
  • *驗證碼
個資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彼得律師(董子涵律師,下稱「本律師」)為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本律師為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法律服務或相關附隨業務需求之特定目的,蒐集您所提供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並建立您個人資料檔案。
(二) 其他依法令規定之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有關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識別類、特徵類、社會情況、教育、技術等。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職業、職稱、戶籍地址、工作地址、通訊方式、電話、學經歷、資格或技術等,以本律師服務項目及實際自您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二) 地區:本律師為提供當事人法律服務執業所涉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利用對象所在之地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儲存個人資料檔案之雲端設備所在地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所列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 對象:本律師、其他合作律師、依法有提供義務之第三方或政府機關及其他當事人同意之對象。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或國際傳輸等。

四、 當事人權利:
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隨時以書面方式向本律師行使下列權利:
(一) 查詢、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二)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當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或提供佐證資料。
(三)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律師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拒絕之。
前項請求,本律師得酌收必要之費用。

五、 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選擇不提供或提供不完全,本律師將無法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或其他協助。

六、 告知事項修訂:
本律師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如有修訂將公告於本律師網頁,不另行通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