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時事議題 > 孫生疑遭拳願記者會設局,已和解卻又遭控帶未成年人進旅館!

法律專欄Column

孫生疑遭拳願記者會設局,已和解卻又遭控帶未成年人進旅館!

分享到
發佈日期:2025/12/23

目錄

1.性侵&準性侵 2.性交&猥褻 3. 被害人已和解,可否反悔再提告? 4. ##違反保密義務
一名女子突然出現在拳願賽前記者會,指控孫生在其未成年時,以拍片為名義邀約該名女子去旅館,孫生則稱雙方早已以65萬元和解收場。至於雙方是否確實發生性行為,未有具體資料證實。然該名女子疑為拳賽主辦方拳願設局孫生所引發。
雙方既已和解收場,該名女子可否再另生事端,重新再追究孫生之責任?
  • 1.性侵&準性侵

    性侵:指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強制施以性交或猥褻行為,目的是為保護個人的性自主決定自由。
    準性侵:指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行性交或猥褻行為。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
    既未有具體資料顯示雙方非合意,故推測檢察官至多僅能論以準性侵/性猥褻之未遂行為。

  • 2.性交&猥褻

    性交:有性器官接合;或接觸到他人性器官的行為。
    猥褻:未接觸到性器官,但是為滿足性慾的行為。例如:觸摸胸部、親吻等。
    自雙方隔空開火過程中,未有具體資料顯示雙方有發生性交或性猥褻行為之事實。

  • 3.被害人已和解,可否反悔再提告?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行為,即俗稱的準性侵罪,除18歲以下之人犯之者外,為非告訴乃論。然據當事人說法,若本案已為不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則被害人不得再重複提出告訴。 

  • 4.違反保密義務

    一般而言,和解條件中通常會要求雙方互負保密義務,違反則可能應給付違約金,他方可請求損害賠償。該名女子反於常態突然現身記者會,揭露已承諾保密之和解內容,恐已違反雙方保密義務,孫生有權求償。然若事實不單純,是主辦單位所指使設局,主辦單位恐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主辦單位若以此方式攻擊參賽者,違反誠信,恐有違契約,亦須負違約責任。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