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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款車手,因同一行為不同被害人,於另案受有罪判決,彼得律師成功爭取緩刑處分
發佈日期:112年4月12日
判決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3552號
案由:
詐欺等
案情事實&勝訴摘要:
當事人為詐欺取款車手認罪在案,惟因同一犯行不同之被害人而管轄於不同法院,已於另案受有罪判決,恐難符合緩刑之要件。彼得律師協助當事人遍尋實務見解及學說意見,說服法院於本案中應符合緩刑之要件,成功爭取到緩刑處分,躲過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