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法院諭知柯市長到庭聽判?!
發佈日期:2026/03/26
柯文哲案,於今日(115年3月26日)宣判,法院罕見的要求被告到庭聽盼。 實務上,刑事被告法院很少要求到庭聽判。但是,刑事訴訟法在108年修正時,新增了一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116條之2
III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IV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以上條文的用意,是防逃機制的應變措施,避免讓被告在一審判決後到上訴或執行的空窗期間,讓被告有逃亡的機會,讓法院可以在宣判後,緊接著開訊問庭、調整強制處分決定,有無必要調整交保金、限制出境處分或羈押。
從而,若法院的心證是無罪,即沒有必要命被告到庭聽判,所以法界人士,才在今日宣判前,大概能夠猜測的出有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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